《城市规划管理》 _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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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适用于渠县乡场镇上吗?
如果《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不适用于渠县各乡场镇规划区内,那渠县是用什么标准来规范县内各乡来自场镇住宅建筑间距,以维护住户的日照、踩光、消防、排水、抢险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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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核实测绘的新方法?
1 引 言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实施以来,全国各级、各部门给予充分的重视,通过认真学习,积极应对,确保各级各类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等,都依法开展,依法行使,不断提升全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制水平。《城乡规划法》是关于城乡规划来自建设管理的一部重要法律,它适应当前我国经胜回动论合裂丰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同时也对全市各级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常州市根据新时期城乡规划的特点,提出了建立民本规划、精细规划、数字规划三大目标。城市测绘作为360问答城乡规划的基础技术部门,城市测绘工作者要担负起重要的历史责任。因此烟某告评种飞晚体根据三大目标对城市测绘的要求,我们提出了加快科技创新,构建信息化测绘体系,努力成为数字规节制下游程或级划’的先导和支撑的总体仍常爱目标,以确保常州的规划基础技术的领先地位。当前,实现精细规划、别句什队质钟括差胡数字规划过程中已经实施的城市测换热获灯路等绘工作就是城市规划核实斯掉角土皇实光扩全带测绘,因为城市规划核实测绘是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基础。城市规划核实测绘数据是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的一个重要的技术手段,尤其是竣工核实地形图,它是规划管理必须的基础资料,也是建设用地现状情况的真实反映,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规划管理成果的准确性。因此,要求规划核实测绘数据必须具有很高的精确性。随着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水平越来越高,对城市规划核实测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 城市规划核实测绘的主要内容常州市规划核实测绘主要是对已竣工的建筑手景绿绍什处往逐满物、道路、管线、地下车库等竣工战阶衡绿吸阿血验收测量,包括施测建聚架另庆控筑物坐标及平面位置关系和计算验收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等。规划核实测绘报告是规划部门依法对老黄间谓再写吗娘是建筑面积、容积率及相关规划许可要素进行规划核实的凭据。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规划管理部门授权的测绘单位进行规划核实办内测绘,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包品过议宗字京行存格培天括实测的竣工地形图和规划竣准刘核混备工核实测绘报告。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用地红线内建设工程的平面位置、尺寸、及绿化、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均要在竣工地形图上标明。(2)建筑物的层数、杨故鸡十才氧念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及一层室内外地面标高。(3)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测量与核实,容积率的计算。(4)地下工程管线埋设情况。(5)建筑工程的立面和剖面测量该状度季族她烟传换。3 规划核实测绘主要常规施测方法3-1 竣工地形首罪互尽到钱固车图测绘对于竣工地形图的测绘,我们一般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测图法,竣工地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1渐感)测绘仪器设备图根控制测量和细部点数据采集采用TOPCONGPT-3000N型全站仪;高程控制测量和高程注记点测量使用LEICANA2型水准仪;地物间距勘丈采用50m钢尺。所有仪器均在仪器鉴定书所规定的使用期限内。(2)控制测量图根导线的布设采用GPS-RTK技术,控制测量前先对使用的已知控制点检测,实测边长与理论边长较差为2cm。图根导线的各项精度指标均要符合《规范》的要求。(3)细部点的采集和内业制图细部点的采集使用极坐标法采集细部特征点,细部点采集部位主要为建(构)筑物及其他地形要素特征点。观测数据保存在全站仪内存中,通过内存卡或数据通讯线传输至微机后计算细部点的坐标;内业数据处理采用我院利用AutoCAD软件二次开发的MAP2004测绘软件系统,其功能包括细部点坐标展绘、地物的属性录入和编辑、数据格式转换、数据入库等功能。3-2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室内外地面高度、建筑面积测量(1)建筑高度测量建筑高度测量主要采用三角高程法,一般施测部位是建(构)筑物北侧檐口处;檐口高度指的是室外地平至坡屋面的屋面檐口(最低点)的高度,一般水箱间,电梯间,屋顶飘板,停机坪,屋顶阳光房不计入建筑高度;如果建(构)筑物顶层是平屋面,一般檐口高度算室外地平至女儿墙的高度。简单说建筑高度就是建筑物本身的最大高度,也就是最低点与最高点的差。(2)建筑间距测量建筑间距测量采用采集相关建筑物的数据在测绘软件上直接量取的测量方法。建筑间距是指两建筑物主体之间的最小距离,我们一般所测的建筑间距指的是北楼南侧外墙线至南楼北侧外墙线的实际距离。(3)室内外地面高度测量室外地面高度测量采用水准仪与全站仪结合的办法施测,建筑物室内地面高度测量采用附合水准路线施测。在每幢建筑物的一层室内固定位置处布设一个水准点,进行水准点联测,所测数据精度较高,完全满足规范要求。如果单幢建筑物各个单元的室内地面高度不同,必须分别实测,并在竣工地形图上标明位置。(4)建筑面积测量建筑面积在这里仅指的是建筑物的占地面积,详细的建筑面积量算必须由房产管理部门通过规划管理部门授权的测绘单位提供实测的竣工地形图作为参照,进行建筑面积计算、分类、统计,最后向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建筑物建筑面积核实测绘报告。3-3 地下工程管线测量地下工程管线测量指的是实测用地红线内地下管线的管径、埋设深度、管线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采集用地红线内地下管线数据主要是为了检核地下管线埋设位置、深度、路径、用料等是否与规划相一致。地下工程管线测量完成后,在规划竣工核实报告中必须出具地下管网示意图。4 当前竣工核实测绘存在的几点问题(1)现代建筑物的外形构造比较复杂,建筑物的外墙装饰层比较厚,有的都超过了0-5m,但这些装饰墙又不纳入房屋面积的计算,而所测的竣工图既要满足房屋面积的计算,又要满足地形图的规范要求,无形中就产生了矛盾。如何解决矛盾,我院采用的方法是参照建筑工程规划执照图,正确核对建筑物外形结构,合理取舍,超过0-5m厚度的装饰墙按建筑物外轮廓实测,低于0-5m的忽略不计。(2)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可能有几个阶段,报竣工验收时,分一期竣工或多期竣工。在进行规划核实测绘时,对分期竣工提供的竣工地形图和规划竣工核实报告也是分期提交。当一个建设项目最终整体竣工后,把分期竣工的核实测绘资料汇编成一份最终的详细的测绘成果。(3)单体建筑物的檐口高度测量,住宅小区内某些建筑物楼层是不一致的,有错层,楼层高度不一致,其檐口高度也要分别实测,并在竣工地形图上标明实际位置。有一种错层住宅是这样的,建筑物是南北朝向,住宅单元有4个,最东最西两单元是15层,中间两单元是16层,问题是最东最西两单元楼层相同,其对应的檐口高度是否标注相同,还是分别实测标注,还是取其两者平均数值标注,我院在实际操作中是以檐口高度的平均数值标注。5 现代测绘技术在城市规划核实测绘中的应用为了提高竣工地形图和竣工核实测绘数据的精度和测绘工作效率,就需采用现代测绘技术,并对内业数据处理软件上进行二次开发,研究出一套完善的作业流程模式。(1)采用CZCORS定位技术以前竣工地形图测量一般是首先根据高等级控制点加密图根控制点,然后在图根控制点上架设全站仪采用极坐标法测绘地形图。这种测量模式用工一般要2~3人,而且数据采集费时,数据质量精度一般。CORS系统下的GPS实时定位,为常州的规划核实测绘提供了现代化的定位平台。现在如果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空间场地大、视野开阔,就能充分利用城市CORS系统下的网络RTK技术快速并高精度地测定图根控制点的坐标,而且能快速获取测区范围内地形数据。比如内部道路,地面上的管线检修井,公共设施,绿地范围,独立地物,高程注记点等,在采集这些数据时,能实时的生成点位的坐标数据,数据只要通过微机传输,能直接生成坐标文件。采用CZCORS定位技术,避免了单一的全野外数字化测图模式,这两种方法相结合,在外业上既节省了人力,提高了采集数据的速度、又提高了测绘数据的绝对精度,并简化了内业数据处理的过程,总体上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测绘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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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按照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的管理,制止违章用地、违章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北京地区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第三条 凡在北京地区进行下列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均须持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有关文件,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1)机关、团体、部队、城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农场等)和这些单位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
(2)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这些建设工程也视同城市建设工程。
本项所列的各类区域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划定。市区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范围以外地区的农村建设管理办法另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等。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城市建设工程,如系临时建设工程或需临时使用土地,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临时建设工程和临时用地应严加控制。第六条 居住在城镇内的个人进行建设工程,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七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十分注意合理使用和节约建设用地。第八条 城市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取得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对自己所设计的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须报送设计方案的主要图纸和说明。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对未领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城市建设工程,不准施工。
城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编制竣工图的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图,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第九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业务指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县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工程的审批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下述规定进行审批:
(1)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需要使用耕地的,均由市规划局审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其中远郊区、县所属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使用耕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各项城市建设工程使用非耕地,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其中远郊区、县所属各单位的建设工程使用非耕地累计面积不超过十五亩的,由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征得市规划局同意,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建设单位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
(2)近郊市区规划范围内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用地,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及其它特定地区内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用地,由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征得市规划局同意,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如系耕地,尚须事先征得市农村土地主管部门的同意。
(3)建设单位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建设用地超过两年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即行失效,该项建设用地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安排使用。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按下述规定进行审批:
(1)城区、近郊区的临时用地和远郊一个单位累计面积超过十五亩的临时用地,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2)远郊一个单位累计面积不超过十五亩的临时用地,由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3)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兴建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设工程。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两年。期满时应由用地单位负责交回。因故到期不能交回的,必须在期满前两个月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4)期满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应无条件拆除临时用地上的一切设施,交出用地并恢复其原有使用性质。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本市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和市容景观。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的建设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章 地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五条 进行地区开发建设(含旧区改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或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新区开发建设与旧区改建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市政、公用工程地下设施先行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
地区开发建设的地段和规模,由市建委根据近期城市建设计划统筹安排。第七条 地区开发建设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和建筑群。凡属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执行。其他应予保护的建筑和建筑群,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确定保护范围;因公益需要,在规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报经市规划局批准。第八条 城市旧区的改建应贯彻有步骤地疏解旧区工业、交通和人口的方针,重点改建危房区、简屋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和积水严重的地区。
原有建筑质量和环境较好的庭园住宅、新式里弄住宅等房屋,应予以保留;确需拆除改建的,按市拆迁房屋管理的法规执行。第九条 在按规划建成的地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插建、扩建(含加层和屋顶搭建)各类建筑。对因公益需要增设的小型公共服务设施,应从严控制,并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十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并符合本市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一条 各类新建、迁建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在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内统筹安排。尚未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在市政、公用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而又无有效措施的地段,不得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第十二条 在城市旧区内改建各类建筑物,应改善城市建筑过分密集的状况,增加绿地。不得在完整的居住街坊和原有的建筑庭园内插建房屋。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公共活动用地以及体育运动场地和学校用地,必须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或改变用途。第十四条 城市旧区内不得新建工厂,严格控制工厂扩建。易燃、易爆和污染严重的工厂企业,其主管部门应作出迁建、转产调整和治理等方案,按计划审批权限规定报经批准后,负责在限期内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搬迁单位的原有土地和房屋,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规划使用要求后,由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调整使用。第十六条 私房的修建,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并须依法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七条 各项建设需要选址、拨地(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须按规定向市规划局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一)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选址的书面申请,并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在两个月内作出选址批复和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原址扩建用地的申请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二)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批复文件在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和有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在一个半月内核复。经核复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三)建设单位逾期未报建筑设计方案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原选址批复即行失效。
(四)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市建设规划管理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第三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条 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持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计划,重大工程项目、生产性项目以及对周围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根据需要还应持经批准的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评价书(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定点,经核准后,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新迁入市规划区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定点。
市规划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户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自建、联建项目,亦须申请办理上述手续。第五条 建设单位用地毗邻城市规划道路的,必须代征相应规划路面宽度一半的道路用地,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接收管理。第六条 经核准的建设用地定点,逾期一年未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原核定用地定点无效。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施工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证。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使用建设用地的,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并征收延期使用费。第七条 自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用地定点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定用地上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和迁入、分立户口。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自行交换、转让、出卖或出租。第八条 建设单位因地质勘探、铺设管线、施工作业需要临时用地,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始得用地。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筑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即应办理退地手续。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市规划区内开挖取土、堆土。确需取土的,由所辖区城建部门批准,按批准范围及高程取土。第十条 在市规划区内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体育场、影剧院、停车场及其他公共用地,必须按规划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插建建设项目。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持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计划和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及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定点,审查建筑设计手续,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新建大型建筑及在宽度三十米以上干道的临街建筑,要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第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和园林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三条 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有害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安装有振动、噪音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第十四条 临时建筑由所辖区城建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沿宽度三十米以上干道两侧的临时建筑,由所辖区城建部门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再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且要结构简易,易于拆除。第十五条 新建多层住宅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应为前部或南部建筑高度的一比一到一比一点五;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前部或南部建筑高度的一比零点八;并列建筑山墙之间应不小于六米。第十六条 旧城区新建多层住宅必须先拆迁后建设,四周拆除旧房的范围不得小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
新征地建筑多层住宅,保留空间范围不得小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在保留空地内,不得插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七条 沿街建筑物的门厅、踏步、橱窗以及突出外墙的廊、柱,均不得占压道路红线。雨篷、阳台不得挑出道路红线。雨篷、阳台距离室外地坪净空高度,雨篷不得低于三米,阳台底部不得低于三点六米。第十八条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设置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厕所、停车场和人流集散场地等配套设施,并同时定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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